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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
主旨: 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3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48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 為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加強保障公務員權益,旨揭懲戒法前於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共80條),並經司法院以105年3月7日院台廳行二字第1050006359號令,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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