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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教師服務規約第4條、第12條、及增訂第22條。 依據: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4 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校長得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其遴聘有困難者,由學校與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協商制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12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但如有困難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22條 為落實學校校園霸凌防治工作,教師應遵守「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相關規定。 教師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教師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教師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教師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