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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教師因配偶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進修1年以上,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71668號函副本辦理。 二、 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1年,以教授依據各校所訂相關章則,經核准後據以休假出國從事進修、研究,俾持續充實新知,基於提昇教學品質之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