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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5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費」減免

減 免 申 請 說 明

項目

應備證件

備註

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等社政機關開立且在有效期限內,此項資料須繳交正本

 

中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等社政機關開立且在有效期限內,此項資料須繳交正本

 

學生本人

身心障礙

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鑑定證明

 

學生父母或

監護人身心障礙

1. 父母或監護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學生身分證(佐證親屬關係)

 

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證明,且在有效期限內。

 

清寒減免

1. ()長開立之清寒證明且在有效期限內,此項資料須繳交正本

2. 填寫「課輔費減免證明」。

僅減免課輔費(含暑輔或寒輔)

現役軍人子女

眷補證

不得與「軍人子女教育補助」重複申請

原住民學生

戶籍謄本(需註記族別)

 

軍公教遺族及

傷殘榮軍子女

1. 撫恤相關證明。

2. 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第一次申請時才須填寫)

3. 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件(父或母為軍公教人員時)

4.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撫恤相關證明未記載學生為領卹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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