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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的通報責任: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發現任何疑似學生遭遇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師生互動之專業倫理,落實性別平等之人際互動,並於知悉疑似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向學務處通報。 a.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b.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c.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d.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第九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