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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於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於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5005622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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