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其休假年資案,及休假年資核給之起始學年度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則,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次查教育部民國95年12月19日台人(二)字第0950179641C號令,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年資銜接者,其復職或任用當年之休假,以復職或聘任前1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復職或聘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於復職或聘任時起核給:
(一)留職停薪入伍服義務役後復職,或服義務役退伍初任教師。
(二)借調留職停薪期滿歸建。
(三)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四)曾任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其未折抵教育實習者。
三、再查教育部105年10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5216號函略以,為鼓勵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並參酌教育部103年2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13218號函意旨,同意放寬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因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配置人員,爰擬參酌上開函釋意旨,同意放寬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
四、本案亦於105年10月19日經電洽國教署表示,除上開四款情形外,雖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同意放寬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惟年資銜接者,仍不得於初任正式教師當年度時即核給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