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以下簡稱105年5月9日令)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10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5415983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對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而於106年1月1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者,基於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同意其得依銓敘部105年5月9日令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採計曾任服務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至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至106年1月1日以後始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者,仍應依銓敘部105年5月9日令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