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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得否於服務學校辦理社工師執業登記一案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社工師)證照者,得否於服務學校辦理社工師執業登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1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40698號函辦理。
二、 檢送旨揭來函影本1份(如附件)供參。
380049700U0000000_1050092123_Attach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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