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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於聘僱期間內,得將當年度尚未休畢之慰勞假(不限於14日以內之日數)請畢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
主旨:有關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於聘僱期間內,得將當年度尚未休畢之慰勞假(不限於14日以內之日數)請畢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303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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