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改過銷過(愛校服務)申請流程公告及注意事項
1、 申請銷過學生至學務處生輔組登記並請領銷過單。
2、 觀察期限及服務時間:警告1週、小過2週、大過1個月。
3、 愛校服務時間為:警告2小時、小過8小時、大過24小時。
4、 本申請單未經主任教官或學務主任核定前,所執行時數不予計算。
5、 每日愛校服務實施時間以非正課時間為主。
6、 愛校服務負責人:警告(導師)、小過以上(學務處或經學務處同意其他處室代為執行)。
7、 申請銷過一次以一項為限(不得累計),本銷過單由學生謹慎保管,如遺失需重新申請,舊本作廢。
8、 學生畢業後不得申請或辦理改過銷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