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9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102454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就學貸款可貸項目為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先予敘明。
三、為簡化申貸學生對保作業程序,請貴校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註冊繳費單應載明可貸項目︰為避免學生至承貸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對保程序時,因註冊繳費單未載明可貸項目,致資訊不全或有申貸項目及金額誤填情形而衍生爭議,請各校確實於註冊繳費單載明就學貸款可貸項目及金額,並依本局106年6月28日桃教中字第1060049766號函暨106年8月9日桃教高字第1060060850號函(諒達)辦理,以加速承貸銀行審核作業,節省學生對保時間。
(二)註冊繳費單之可貸項目名稱應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為避免溢貸情形發生,承貸銀行已陸續配合於「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分項列示學生所申貸項目及金額,爰此,貴校所產出之註冊繳費單上可貸項目名稱,應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俾利承貸銀行辦理後續審核作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