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局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相關業務一案,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第4點規定:「商借教師之商借期間以一學年為原則,商借期間不得連續超過四學年。」;同原則第5點規定:「本局商借學校教師須徵詢其意願及所屬服務學校同意後,始進行商借。」。
二、因應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務相關業務,意者請即日起至108年6月14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承辦人楊佩茹股長電子信箱:yangpeiju@ms.tyc.edu.tw,聯絡電話:(03)3322101-7592,由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面談後擇聘之。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商借教師徵才訊息」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