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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未受刑事處分」疑義釋示一案
說明: 一、 依人事總處104年11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40051553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茲將前開人事總處函重點摘述如下: (一) 查獎章條例第5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時依任職年資頒給不同等次服務獎章。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二)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當時涉及刑事案件,如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屬前開施行細則所稱「未受刑事處分」之情形,該等人員倘符合頒給服務獎章條件,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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