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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加強通報責任宣導
發佈日期 : 2020-06-24
教育局109年6月20日桃教學字第1090054996號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二)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依法規通報事件至遲不得逾24小時;一般校安事件至遲不得逾72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爾來發生多起教育人員未依法定時限通報事件,請各校加強通報責任宣導,倘知悉兒少有受虐或不當對待(包含不當管教、體罰等),應依前開規定通報;另請留意通報非僅為學校通報人員之責任,且通報時限係以學校第一人(如導師、輔導教師等)知悉起算,請務必加強宣導,以維護兒少權益,並避免因逾時通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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