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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要點
發佈日期 : 2020-08-24
修正要點如下:
A.修正霸凌之定義,並增訂網路霸凌態樣。
B.修正校園霸凌之定義,並增訂校長及教職員工霸凌行為之規範。
C.增訂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等策略,及相關費用之寬列預算及補助。
D.增訂副校長得擔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集人。
E.明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之通報義務與程序。
F.增訂任何人得向學校檢舉霸凌事件,若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福機關報導、通知或陳情,視同正式檢舉。
G.為減輕學生因填報資料所生之壓力,刪除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部分應記載事項。
H.修正為「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I.增訂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直接對質。
J.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K.增訂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之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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