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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重申教保服務人員及校方人員落實零體罰政策
發佈日期 : 2022-05-18
一、 依據國教署111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13823號函辦理。 二、 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及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三、 為加強相關教育人員對於不當對待兒少相關法令認知,國教署製作相關文宣(如附件)並放置於該署學務校安組網站(網址:https://sacs.k12ea.gov.tw/)供相關教育人員下載運用。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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